北大商业评论:从“利己”构建和谐利益关系

[2012-05-07]

北大商业评论》2012年4月号发表我中心主任李宝元教授评论文章《从“利己”构建和谐利益关系》,认为 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自利目标,会“理性”地选择实现方式,或直接地“自私自利”或“损人利己”,更多的时候是“开明自利”或“利他主义”。“利他”行为,只是实现“利己”目标的“恰当”的甚至是“高级”的行为方式
经过三十多年的摸索与实践,中国市场化改革已经到了最紧要的历史关口。然而,改革开放前景不容乐观。最近,自上而下倡导的“毫不利己专门利人”的雷锋精神,作为一个时代的产物,毫无变化地被重新提及,与市场经济下的商业文明其实存在一定的悖谬之处。
在个人权利或个人自利行为得不到认可、尊重和保障的情况下,推行“毫不利己,专门利人”的雷锋精神,在很大程度上是“不正常”、“不真实”和“不可持续”的。而基于利己行为的“利他主义”,才是“正常的”、“真实的”和“可持续的”。商业文明和民主社会中的利他伦理道德,是内生的、正常的,试图从外部灌输的某种精神或者理念,往往会沦为无厘头、不靠谱的说教。
 
从人际关系说起
无论是“利己”还是“利他”,都是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。人际关系无外乎两种:一种是“无关系”,也可以称之为零相关,即一个人的利益与另一个人的利益不相关,这种相互独立的关系,对于构建和谐利益关系,一般不会存在什么问题;另一种是“有关系”,这种关系又有正相关与负相关两种情况。无论是正相关还是负相关,利益关系者都需要进一步考虑“主观动机”因素(如图1所示)。以下四种类型,可以说囊括了人与人之前的所有利益关系。
“利己利人” ,即“主观为自己,客观为别人”,这也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“有条件的利他主义行为”,用经济学的专门术语来说,就是所谓“外部正效应”,市场、职场和日常生活中最大量、最普遍存在的,就是这种正相关关系。
“利人利己” ,即“主观为别人,客观为自己”,这就是人们日常生活多加颂扬的“利他主义行为”。其实,这种行为之所以受到大家赞赏,主要是因为人们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了“主观为别人”视点上,而没有注意“客观为自己”的事实,或者是行为人自己将“客观为自己”给“忘了”或无意识“蒙蔽”了,但之所以能够“淡忘”,不是因为真的无自利在里面,而是因为“正相关”太强烈或太不成问题了,以致才可以达到如此这般“忘我”的程度。
“损人利己” ,即“主观为自己,客观损别人”。在日常大多数场合,我们都可能遇到这种情形,用经济学语言说,就是所谓“外部负效应”。当然,日常也常有“损人(结果)不利己”或“宁可不利己也要损人”的行为发生(这种行为之所以发生,可能是当事人出于如嫉妒等扭曲或不合理的动机考虑,由心理上某种莫名其妙的“需求”或“收益”激发所致),这是平常人们最讨厌并在道德上大加谴责的行为。
“损己利人” ,即通常人们大加赞赏的“毫不利己,专门利人”的高尚行为。但是,应该注意的是,这种行为并非绝对意义上的“毫不利己,专门利人”,大多是权衡选择后妥协行为;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是,在利益负相关的情况下双方处于“僵持”状态,既可能因为都想“损己利人”而陷于“势均力敌”的僵局(如《镜花缘》中所描述的“君子国”情景),也可能由于看到这种处境而主动达成互不干预的独立状态,结果或者两者谁也别想占利,或者造成“两败俱伤”或“两利俱损”的意外结局。
所有动机都是“自利”
在四种人际利益关系中,从“利他”到“利己”,是实现人际利益关系的有效手段。在现实生活中,利他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“有条件的利他行为”,即特定条件约束下为实现“自利”目标的利他行为。例如,面对危险或灾难等特殊变故的“同舟共济”行为,遗产税、个人累进所得税等再分配政策条件下的“慈善捐献”行为,父母为“防老”或享受“天伦之乐”而对子女的养育行为,等等。所有这些“投桃报李”或“助人为乐”的利他行为,其实都是“千真万确”的自利行为,或者说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“开明自利”(enlightened self-interest)行为。
如果说这种行为是“利他主义”的话,那么人们在现代商业市场的交换行为都是“利他主义”的。为满足生存层面的物质需要是一种利己行为;同样,为满足更高层次的社会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,也不能排除“利己”的经济学动机。即使表面上看来“极端无条件的利他主义行为”,归根结底都基于文化遗传基因的亲缘选择和协同进化。
利他是“迂回”的利己
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自利目标,会“理性”地选择实现方式,或直接地“自私自利”或“损人利己”,更多的时候是“开明自利”或“利他主义”。“利他”行为,只是为实现“利己”目标的“恰当”的甚至是“高级”的行为方式。
从利己动机到利他行为之间所不同的,只是“迂回”程度有差异而已。“自私自利”的小人,其自利目标与实现目标的手段之间“迂回”度太低,太“直截了当”;而“大公无私”者,并不是说他真的没有“自利”动机,而是因为他看待“自利”目标时站得“境界”比较高,能够很理性地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进行“战略性”权衡,在实现自利目标时能够选择较“迂回”的途径或方式,能够“放长线钓大鱼”。在现实中,这种“迂回”性,往往具有“欺骗性”,不仅外人时常被蒙蔽,就是行为者本人也在主观意识或显意识层面似乎是“不知道”或“不刻意”的。
此外,一个人在特定时点或场合可能会面临多种需要,其自利目标具有多样性、多变性。这些目标不仅包括物质享受、货币收入等物质性利益,而且包括社会地位、名誉、尊重等社会性利益,以及人生价值、成就感幸福感等精神性利益。如此说来,所有文明期望看到的“活雷锋”行为,包括“助人为乐”、“舍己救人”等高尚利他主义行为,其实都是在自利的人际互动交往中“自然而然”地内生出来的。
比如,企业管理者对于员工的管理,帮助和爱护,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为了实现企业自身的长远经营目标,或者满足经营者社会认同,社会声誉和内心的满足感,成就感等。而“自利”必“利他”,因此企业对员工的管理不能仅仅要求员工服从、敬业和无私奉献,更应该提供灵活有效的绩效管理和素质管理,使得员工能够在考虑“利己”的基础上,努力工作,并在客观上实现企业利益。
总之,真正的商业伦理和市场精神旨在“平等”、“尊重”、“民主”。希望人人都能认知自我、尊重别人,遇到利益矛盾和冲突,不要自我中心主义,要学会利用平等契约、互动协商的办法,“理性”地化解矛盾、解决问题;在看待他人时,要把别人看作是与自己“一样”的利益主体,与别人打交道的时候要互相“尊重”,不要把别人看作“弱智”或“傻瓜”,时时处处自以为是地替别人着想、做打算,结果却做出一系列干涉别人生活、侵害别人利益、破坏别人幸福的“好心坏事”。什么是现代文明?什么是真正的精神文明?什么是和谐社会的正常人际关系?这就是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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